一、著作權的取得
(一)著作權的取得條件與權利歸屬
1.取得條件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
但對于作品,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獨創性。指作者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的勞動,創作出來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2)能夠以有形形式存在。即在有形載體上能夠再現。
2.權利歸屬
(1)作品著作權
情況 |
權利歸屬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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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務作品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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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 |
一般情況 |
作者 |
單位權利:1.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2.作品完成2年內,獨占使用。 |
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職務作品。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作者權利:1.署名權;2.獲得獎勵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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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 |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 |
1.雙方通過合同約定; 2.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
— |
演繹作品 |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 |
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
匯編作品 |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
匯編人 |
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情況 |
權利歸屬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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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務作品 |
軟件開發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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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 |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
歸單位所有 |
單位可以對開發軟件的人進行獎勵。 |
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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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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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 |
權利歸屬由雙方書面合同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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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 1.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 2.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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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 |
1.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2.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 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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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權登記的審查和批準
1.作品著作權
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其中,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我國采取自愿登記制度,即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單位 |
材料要求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登記部 |
1.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5.作品說明書(包括創作意圖、創作過程、獨創性三方面,并由作者簽字);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7.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
北京版權保護中心 |
1.作品登記申請表; 2.權利保證書; 3.作品說明書; 4.著作權人/單位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5.作品原件與復制件; 6.作品權利歸屬證明; 7.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 8.合作者委托書; 9.代理人委托書(寫明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 10.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著作權歸個人的還需提供“作品首次發表原件與復印件,首次出版制作圖書、音像制品原件與復制件”。 著作權歸單位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作者(執筆人、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作品首次發表原件與復印件,首次出版制作圖書、音像制品原件與復印件; 3.經辦人介紹信;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作品著作權登記流程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
通知繳費
申請人繳納登記費用
登記機構受理申請
審查
制作發放登記證書
公告
北京版權保護中心作品登記流程
網上用戶注冊
申請作品自愿登記
現場辦理登記手續
網上查詢審批狀態
現場領取作品登記證書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自動獲得著作權的保護。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我國采取自愿登記制度,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自主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同時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也可自愿登記。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機關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北京企業也可以在北京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進行登記。
登記機構 |
所需文件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部 |
1.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軟件(程序、文檔)的鑒別材料(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檔應提交前、后各連續30頁,不足60頁的,應當全部提交;例外交存:請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軟件的鑒別材料。注:申請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檔頁眉上標注了所申請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應當與申請表中相應內容完全一致,右上角應標注頁碼,源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最后一頁應是程序的結束頁,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有圖除外); 3.有關證明文件:包括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權利歸屬證明文件等; 4.其他證明文件。 |
北京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 |
必須提交的材料: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者身份證明; 3.源程序:源程序按正文前30頁和最后30頁提交,正文第1頁為起始頁,第60頁為結束頁。不足60頁的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結束頁可少于50行)。在正文的右上角通過電腦以阿拉伯數字連續標注頁碼。除第60頁外,每頁不能出現半頁。源程序須添加頁眉,頁眉處務必寫清軟件的名稱(與全稱或簡稱一致)及版本號; 4.設計說明書、用戶手冊、操作手冊、使用說明等(任選一種)文檔。 選擇提交的材料: 1.合作開發、委托開發、下達任務開發軟件——提交合同書或協議書或任務書復印件; 2.著作權人是自然人,有單位的,須填寫非職務開發證明書;無單位的,須填寫非職務開發保證書; 3.繼承取得軟件——提交遺囑證明(需公證)或者法院相關判決。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流程
(三)著作權登記的撤銷
1.作品著作權
(1)撤銷登記的情形
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A.登記后發現屬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或傳播的作品;
B.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
C.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D.登記后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2)撤銷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寫的作品著作權撤銷登記申請表;
B.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C.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書;
D.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E.其他證明材料。
(3)撤銷登記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2.軟件著作權
(1)撤銷登記的情形
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A.最終的司法判決;
B.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C.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應當是與軟件著作權有利害關系的人)。
(2)辦理流程
A.填寫撤銷軟件著作權登記請求書;
B.提交申請文件;
C.登記機構受理申請;
D.報國家版權局審批;
E.撤銷決定及送達通知書。
注:辦理撤銷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前需先做軟件登記概況查詢。
(3)撤銷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A.撤銷軟件著作權登記請求書;
B.證明材料(與軟件相關的最終司法判決或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等證明文件);
C.身份證明文件;
D.撤銷理由說明;
E.軟件著作權登記概況查詢結果。
委托代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著作權的保護
(一)著作權糾紛的類型與法律責任
1.糾紛的類型和法律責任
糾紛類型 |
表現形式 |
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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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及鄰接權侵權糾紛 |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
民事 |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表演、放映、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 6.未經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民事 |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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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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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5.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上述侵權復制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刑事 |
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有左列1~4項行為,且違法所得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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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及鄰接權權屬糾紛 |
1.著作權權屬糾紛; 2.鄰接權權屬糾紛;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 |
民事 |
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
著作權及鄰接權合同糾紛 |
1.委托創作合同糾紛; 2.合作創作合同糾紛; 3.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鄰接權轉讓合同糾紛; 6.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7.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8.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9.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
民事 |
承擔違約責任。 |
2.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在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不需要著作權人(也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合理使用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六種法定許可,即《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報刊轉載”“錄音制品制作”“播放作品”“播放錄音制品”“教科書編寫”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中規定的“課件制作”。法定許可使用應針對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3.賠償數額的確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救濟途徑
1.行政途徑
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查處。
2.司法途徑
訴訟方式 |
糾紛類型 |
地域管轄 |
級別管轄 |
民事訴訟 |
著作權侵權糾紛 |
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
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
著作權權屬糾紛 |
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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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同糾紛 |
1.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不得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2.合同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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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
著作權侵權糾紛 |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基層人民法院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下列著作權一審案件:北京市轄區內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層法院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參見“第四節、一、(二)2.司法途徑”的相關內容。
3.仲裁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調解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著作權糾紛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自行和解。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以上為侵犯商業秘密的相關法律規定。
下期預告:商業秘密的取得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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